(2016)云01执恢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与云南宜良中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云南宜良中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恢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亚华,行长。被执行人云南宜良中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栋,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宜良中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昆民四初字第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剩余3645482.68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恢101号执行案件指定由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晓莹审判员 刘建伟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