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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州广播电视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银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广播电视台,山东银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邱红玲。该电台台长。被执行人:山东银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琳。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州广播电视台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劵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认可法院查询的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广播电视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银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王树龙执行员  王身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雒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