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毋某,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810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毋某。系被告王某之夫。被告: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毋某、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小珂二0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申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