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俊杰、高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杰,高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吴俊杰,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高宝军,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俊杰与被执行人高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