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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晨晨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03号被执行人:胡晨晨,男,汉族,1990年1月9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胡晨晨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大刑二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刁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