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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恢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诸城市鑫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诸城市昌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鑫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诸城市昌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298-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鑫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园。法定代理人:孙孟超。被执行人:诸城市昌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法定代理人:王孝华上列当事人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审结,该案(2012)诸昌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昌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