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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执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新峰申请执行王云峰、王志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新峰,王云峰,王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寇新峰,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王云峰,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王志远,女,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申请执行人寇新峰申请执行王云峰、王志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寇新峰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漯仲字第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自行解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漯仲字第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李亚楠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