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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玉林、曹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林,曹晓华,曹冬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8执2号申请执行人:邹玉林,男,1968年7月11日,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执行人:曹晓华,女,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执行人:曹冬松,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申请执行人邹玉林与被执行人曹晓华、曹冬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赣0428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曹晓华、曹冬松应支付邹玉林借款本金29万元。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邹玉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财产调查程序,被执行人曹晓华、曹冬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玉林在本院向其释明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7)赣0428执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邹玉林尚未实现的债权29万元,应由被执行人曹晓华、曹冬松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冬审判员  曹东升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凌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