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明明与杨宝琪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2执252号申请人陈明明,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杨宝琪,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明明与被执行人杨宝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明明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归还原告2500元案件款直至还清。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明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基本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