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04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审被告人严胜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胜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晋04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黎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胜,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黎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路某、付某,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胜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晋0426刑初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严胜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后,原审被告人严胜不服上诉:上诉人在事发时,只是未向公估公司说明情况,对事实进行了隐瞒,系从犯,自愿认罪。但王某向公估公司编造情况,出具事故证明,制作虚假工资表等,全程参与并亲自实施。故原审未考虑以上情节,量刑畸重,应在五年法定刑以下判处。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严胜与另案处理的通达公司、同案人王某,虽涉及的85.5万、147万保险金额不同,但涉案的基本事实、情节、证据相同。本案认定为数额巨大,构成共同犯罪,而通达公司、王某案则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未明确是否系共同犯罪,幅度不一,悬殊较大;另,被告人严胜与同案人王某对犯罪的动机、提起的犯意、实施的行为、案中所起的作用等,供述不一,不能对应;本案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黎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6刑初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黎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冠晋审判员 史 蕾审判员 康 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臣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