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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3867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盛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盛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86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昊,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盛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门南路1118号。法定代表人黄祥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如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盛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386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