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与陈国友、段仁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陈国友,段仁秀,陈友洲,张丽萍,安华堂,陈连英,严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住所地:孝昌县花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冯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国友,男,汉族,住所地:孝昌县。被执行人段仁秀,女,汉族,系被告陈国友之妻。住所地:孝昌县。被执行人陈友洲,男,汉族,住所地:孝昌县。被执行人张丽萍,女,汉族,系被执行人陈友洲之妻,住所地:孝昌县。被执行人安华堂,男,汉族,住所地:孝昌县。被执行人陈连英,女,汉族,住所地:孝昌县。被执行人严志全,男,汉族,住所地:孝昌县。系孝昌县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经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与陈国友、段仁秀、陈友洲、张丽萍、安华堂、陈连英、严志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陈国友、段仁秀、陈友洲、张丽萍、安华堂、陈连英、严志全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国友、段仁秀、陈友洲、张丽萍、安华堂、陈连英、严志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友、段仁秀、陈友洲、张丽萍、安华堂、陈连英、严志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刘理东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戴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