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殷清林与王雁冰、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清林,王晓峰,王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殷清林,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民委员会671号户二。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百合家园6号楼3单元202室。被执行人:王雁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百合家园6号楼3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殷清林与王雁冰、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殷清林申请撤回对王雁冰、王晓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