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与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家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220723000006490,组织机构代码:69613XXXX。法定代表人:王战武,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吉072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称,双方在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协议中转让的土地面积为2100平,而被申请人土地使用证上只有973.52平,其他为空地,被申请人转让楼前土地,未经该楼全体业主书面同意无效。且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费用。2、申请人不具备对外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主体资格。3、德建家园1号楼南侧为一楼开门的通道和消防通道,被申请人无权转让。要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被申请人辩称,1、973.52平以外的地方不是空地,是未拆迁的民房,但是这些被拆迁人已经与德建公司达成了拆迁协议,同意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德建公司,整个2100都是拆迁户,一审时拆迁户出庭作证了,拆迁户见到转让合同才同意拆迁的,900多平的部分是先拆迁的,到起诉时还有一部分没拆迁完。2、申请人错误的理解了上述的法律规定,双方合同有效,至于履行过程中是否违约和如何履行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申请人说的消防通道实际上是申请人所开发楼盘必要的、也是唯一的通道和进出道路,如果这块地不卖给申请人,申请人将无路可走,当时被申请人的楼盘已经建成,是申请人要在此处盖楼,和我们协商,让我们帮忙拆迁的,已经拆迁的部分还没给百姓补偿,就是要用申请人开发的楼给百姓。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本院审查认为,对���有土地使用证的973.52平的土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剩余空地部分的转让,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系拆迁安置部分,不能仅依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来否认合同效力,且对诉争地块进行了交接确认,且申请人签订合同是应明知此地块的情况,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松原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