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兴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兴城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环境保护局,兴城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545号申请人:兴城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兴城市黎明路1号。被执行人:兴城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沙后所镇烟台河村烟台河屯103号。兴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兴城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辽148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谢 振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