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映秋与丁胜、刘买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映秋,丁胜,刘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曹映秋,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宣威市人。被执行人:丁胜,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生,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刘买娥,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生,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19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曹映秋申请执行丁胜、刘买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262860元,申请执行费1353元。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刘买娥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720.87元给付申请人,现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天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