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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长江、刘洪德、李雪岩、王大勇、王键与邵福斌、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肇东市洁鑫洁衣物水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江,刘洪德,李雪岩,王大勇,王键,邵福斌,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肇东市洁鑫洁衣物水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长江,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刘洪德,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李雪岩,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王大勇,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王键,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邵福斌,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庆安县。被执行人: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师范路北八仙路西侧盛世鑫城C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朱龙飞,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肇东市洁鑫洁衣物水洗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肇东市尚家镇畜牧小区,经营人苑希臣,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庆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李长江、刘洪德、李雪岩、王大勇、王键与邵福斌、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肇东市洁鑫洁衣物水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档案登记,无信息,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诉讼保全被执行人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房屋属轮候查封,该房屋暂无法执行,为此,被执行人邵福斌、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肇东市洁鑫洁衣物水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长江、刘洪德、李雪岩、王大勇、王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福斌、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肇东市洁鑫洁衣物水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毕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