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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执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大林与袁必胜、代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林,袁必胜,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321-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林,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袁必胜,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代丽,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袁必胜、代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必胜、代丽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王大林支付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6300元(按日万分之1.75元算至2017年5月23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袁必胜、代丽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必胜、代丽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君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周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