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张仁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张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王彪,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仁成,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张仁成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