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宽照与马锡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宽照,马锡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宽照,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北京市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衡,北京市汉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锡润,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宽照因与被上诉人马锡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宽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张宽照的户籍地在山东省胶州市徐州路8号楼西单元101室,自2013念10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马锡润对于张宽照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股权转让协议书》载明该协议书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张宽照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王顺平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谭雅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