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510魏巍与吴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吴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4510号原告:魏巍,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峰,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晗,女,199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巍与被告吴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巍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巍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巍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郝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