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东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康玛水、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源投资有限公司,康玛水,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邱仅生,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47号原告:福建东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934713171。法定代表人:张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容,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康玛水,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江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4046048H。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邱仅生,男,194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湖街,组织机构代码15622033-3。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原告福建东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玛水、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邱仅生、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东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达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严 诚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