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桂文与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文,刘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291号原告宋桂文,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刘秀丽,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文与被告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包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小牧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