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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存宝、初广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刘存宝,初广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869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钟翔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存宝,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初广娟,女,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存宝、初广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510元退回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