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冬生与江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生,江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059号原告:刘冬生,男,汉族,1992年2月3日出生,住长汀县,被告:江小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长汀县,原告刘冬生与被告江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刘冬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冬生撤诉处理。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刘冬生负担。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