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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有珍与周色红、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珍,周色红,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4503号申请执行人杨有珍,女,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色红,女,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佘国军,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有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色红、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9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色红、佘国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色红、佘国军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色红、佘国军名下现无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杨有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