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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新存、温州松捷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存,温州松捷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361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存,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温州松捷皮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91330326313526759G,住平阳县闹村乡闹村中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吴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存与被执行人温州松捷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温州松捷皮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截至本裁���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州松捷皮件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新存货款1625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3元,申请执行费14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松捷皮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