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衡水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金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2077号。法定代表人:盖彦海。被执行人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富强南路以西友谊大街以南金荣财富中心-A2302法定代表人:刘建光。被执行人金晓东,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吕永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