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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金合与赵培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合,赵培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合,男,194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白寺乡。被执行人赵培雪,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卫贤镇。申请执行人郑金合与被执行人赵培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赵培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金合小麦款10500元;二、被告赵培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金合相应利息1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魏家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