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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与周砚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周砚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790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组织机构代码13062252-2。被执行人周砚相,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桥河信用社与周砚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5598.37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执790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志刚审判员  苏正利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曹栋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