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凯与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杜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43号原告:高凯,现住镇赉县。被告:杜海涛,成年人,工作单位:镇赉县建设局城管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凯诉被告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杜海涛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