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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亢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亢继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645号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410823000004654法定代表人:胡鸿超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委托代理人陈平顺,该单位法务主任被告:亢继云,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亢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