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爱平与被执行人李海燕、史晋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平,李海燕,史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平,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史晋,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大庆路电力公司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平与被执行人李海燕、史晋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