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兴蒲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格维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兴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格维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兴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格维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大道上段97号。法定代表人:许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蒲江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市兴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格维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37,4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四川格维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查明,四川格维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房产均已设定抵押登记,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江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董利强执行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