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付春生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生,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付春生,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俊,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春生与被执行人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26执3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兰宇飞代理审员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