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96号申请人潘国东与被执行人覃承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东,覃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潘国东,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于江苏省吴江市,住紫阳县城关镇新桃村。身份证号码:3205251983********。被执行人覃承安,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麻柳镇堰碥村*组。身份证号码:612425196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国东与被执行人覃承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覃承安向申请执行人潘国东支付挖机租赁费1166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潘国东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国东与被执行人覃承安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覃承安自愿向申请执行人潘国东支付挖机租赁费11660.00元,此款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