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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新宇与被执行人湘乡市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宇,湘乡市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宇,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湘乡市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祖福申请执行人杨新宇与被执行人湘乡市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湘0381民初字17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湘乡市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新宇人民币54.155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15.51元,已执行到位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字17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谢梅槐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彭 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