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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个体经营。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依据已生效的(2016)商南1023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唐某某支付申请人孙某某租赁费、租赁物折价款120000元(2016年10月20日之前支付40000元,12月20之前支付40000元,2017年2月20日之前支付4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唐某某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唐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经合议庭合议,报院长批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唐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某应支付给申请人孙某某执行款120000元、执行费1100元,共计121100元。被执行人唐某某当庭履行到位执行款48900元,剩余71100元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自愿放弃10000元,剩额执行款61100元由唐某某在2018年6月1日之前自行付给申请人孙某某。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唐某某承担,现执行到位执行款48900元已由申请人孙某某领取,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唐某某有悔过表现并积极履行了部分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报院长批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决定对唐某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