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董瑞仁与浠水县散花镇散花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竭诚保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仁,浠水县散花镇散花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竭诚保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819号原告:董瑞仁,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司机,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鲁朝阳,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488911。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答辩、调查、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质证活动,发表代理意见;接受调解、和解;代为领取各种诉讼文书;代为申请执行、执行调解、和解,代收义务款。被告:浠水县散花镇散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四平,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远平,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552145。代理权限: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反诉;承认和解。被告:湖北竭诚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散花村十三组13-55号,组织机构代码56834580-2。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秋涛,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419862。代理权限: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出庭;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申请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70号,组织机构代码07317070-5。法定代表人:罗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琛皓,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接受调解。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瑞仁与被告浠水县散花镇散花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湖北竭诚保洁有限公司、��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瑞仁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瑞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瑞仁撤诉。本案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瑞仁负担。审判员 : 朱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陈启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