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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水亮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水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29号罪犯刘水亮,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以(2014)碑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水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积极;曾多次受到管教干警的表扬,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水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水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水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2日至),罚金5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明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杜快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