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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才宝国与被告王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宝国,王忠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802号 原告:才宝国,男。 被告:王忠文,男。 原告才宝国与被告王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孙艳喜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才宝国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才宝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才宝国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