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才宝国与被告王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宝国,王忠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802号 原告:才宝国,男。 被告:王忠文,男。 原告才宝国与被告王忠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孙艳喜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才宝国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才宝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才宝国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