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袁胜琴与周希华、王开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琴,周希华,王开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36号申请人:袁胜琴,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贵州省习水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周希华,男,汉族,59岁,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王开慧,女,汉族,60岁,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袁胜琴与被申请人周希华、王开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胜琴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希华、王开慧价值180000元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袁胜琴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胜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周希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合江县门市一间及住房一套。二、查封申请人袁胜琴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