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王正亚与彭正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亚,彭正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528号原告王正亚,男,1937年12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商丽平,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正连,男,1972年6月5日生,住射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金融城3号楼第八层。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正亚与被告彭正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