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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采滨、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采滨,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513号申请执行人:许采滨,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南苑村店前,组织机构代码56338784-3。法定代表人:郭溪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采滨与被执行人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采滨于2016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486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许采滨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漳州汇康食品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林道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