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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宪伟因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395号被执行人刘宪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刘宪伟因犯诈骗罪被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辽078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但被执行人刘宪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数额。凌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祝山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苏克伟二〇一年××月××日书 记 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