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宪伟因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395号被执行人刘宪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刘宪伟因犯诈骗罪被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辽078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但被执行人刘宪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数额。凌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祝山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苏克伟二〇一年××月××日书 记 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