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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韩春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韩春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620号原告:王建军,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水县何家畔镇赵楼行政村师家咀自然村。被告:韩春鸿,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水县何家畔镇姚坑崂行政村。王建军与韩春鸿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建军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何伊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