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韩春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韩春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620号原告:王建军,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水县何家畔镇赵楼行政村师家咀自然村。被告:韩春鸿,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水县何家畔镇姚坑崂行政村。王建军与韩春鸿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建军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何伊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