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建红、王术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红,王术勇,刘同安,凌兴伟,王艺强,许立川,汪行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1527号原告: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XX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牧,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建红。被告:王术勇。被告:刘同安。被告:凌兴伟。被告:王艺强。被告:许立川。被告:汪行林。原告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建红、王术勇、刘同安、凌兴伟、王艺强、许立川、汪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聂士峰审判员 吕 品审判员 程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汪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