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庆国诉河南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国,河南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989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国,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河南宾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王庆国诉河南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3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宾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庆国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宾馆的银行存款1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