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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仁吉与解加宝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仁吉,解加宝,韦芳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683号原告于仁吉,男,生于1970年6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加宝,男,生于1972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韦芳长,女,生于1972年4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于仁吉与被告解加宝、韦芳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仁吉及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加宝、韦芳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自2014年9月起跟随被告在君临天下小区11、12号楼干粉刷内墙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06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资款10650元及利息。被告解加宝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起,原告即跟随被告在君临天下小区11、12号楼从事粉刷内墙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0650元未付。2015年2月18日,被告解加宝为原告书具欠条一张,该欠款至今未还。致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该欠条并未约定利息。庭前,原告自愿放弃对韦芳长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解加宝欠原告于仁吉工资款1065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0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韦芳长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解加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加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仁吉工资款106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解加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尚 东审 判 员 李  广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