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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找李村村民委员会与张运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找李村村民委员会,张运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民初1648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找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海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珅,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河,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找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找李村委会)与被告张运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找李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珅、被告张运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找李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运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找李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租金25596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东大棚一宗土地,租金总额为415800元,租金在2014年4月30日前全部交清,否则竞标保证金将作为违约处罚金罚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租金义务,原告以约定将被告缴纳的竞标保证金全部罚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255960元土地租金没有缴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张运河辩称,一、原告违约在先,当时村土地面向全体村民公开竞标,我交200000元保证金,两块土地租金共计555960元,我中标后,又交300000元,下剩55960元没有交清。租金共计555960元,剩55960元没交,是因为原告违反了土地租赁协议第六条,第六条约定:原经营户经营一年后,务必在2015年3月30日以内将地面附着物清除完。截止2017年5月5日还没有把涉案土地地北头几十棵大杨树及地南头十几棵紫叶梨树清除完毕。二、该宗地里有十几个坟头,坟头占地零乱,还有树,根本无法种地,当时原告答应去掉坟地实际占地数,至今没有兑现,根本没有21亩,请法官同志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际测量多少亩数,申请重新丈量。三、涉案土地南头,有一条3米宽生产路,至今原告没有给协商好,没有路,我们怎么去种地,怎么去地里干活!迫于无奈,我与原承包人张普生协商,同意将菏刘路北侧路边最东边给张普生3间门市地皮(东西约12米),门市房后又预留南北8米自备地,3间门市值500000元,就因为原告没有协商好,违约在先,让我们损失800000元左右,原告应该赔偿我们才对。综上,只要原告给解决了上述三件事,我同意把剩下的租金55960元交给原告。因原告违约在先,不存在竞标保证金将作为违约处罚金罚没的问题;竞标保证金总计200000元,这200000元属于两块土地竞标金,涉案土地是东大棚地,和南林场地没有关系,为什么要将所有的竞标保证金作为违约处罚金罚没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应有原告负担。原告找李村委会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土地租赁协议一份,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土地租赁关系。证明2、被告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将租金交清,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事实,被告缴纳的200000元竞标保证金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罚没。证明3、争议土地地面附着物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清除完毕,并且该项约定不是被告拒不缴纳剩余租金的免责事由;争议土地的实测面积为23亩,超出合同约定的21亩,原告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差额部分30年租金计款39600元;被告答辩所称的生产路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证据二,提交领款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从其交纳的500000元租金中从镇政府领走了8900元,应予以返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因系复印件,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对涉案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作出土地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所争议土地上,不存在被告所述的地北头有几十棵大杨树和地南头十几棵紫叶梨树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无异议。因原告对该勘验笔录无异议,且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被告到达现场后,不经允许,自行离开勘验现场,对该勘验笔录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0日原、被告对涉案土地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该宗土地21亩,每亩每年租金660元,租赁期限30年,租金总额415800元;租金缴纳方式为一次性交清,竞标保证金抵交后剩余租金务必在2014年4月30日内交清,否则,竞标保证金将视作违约处罚金罚没。原、被告对另外一块土地也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两块土地租金总额为555960元,竞标保证金总额为20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从其交纳的500000元租金中从镇政府领走了8900元,应予以返还,因原告提供的领条系复印件,对该领条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经实地测量,涉案土地实际面积为23亩,原告提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实测面积与合同差额部分30年的租金39600元。涉案土地上不存在被告所述的地北头有几十棵大杨树和地南头十几棵紫叶梨树的事实。被告主张迫于无奈其将菏刘路北侧路边最东边给张普生3间门市地皮(东西约12米),门市房后又预留南北8米自备地,经实地勘验,上述土地并没有占用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涉及的土地。被告主张有关坟头占地及生产路问题合同均未约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约定无效,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原、被告另行处理。原、被告对两块土地同时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土地租金总额为555960元,竞标保证金总额为200000元,被告中标后又缴纳了300000元租金,被告实际已交给原告500000元,剩余55960元未缴纳,应属于部分违约,原告主张将被告缴纳的竞标保证金200000元全部作为违约金罚没,违约金明显太高,酌情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为宜;既然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从租金中领走的89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实测面积与合同差额部分30年的租金396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中涉及的土地与合同第二条涉及的土地属于同一综土地,对原告提出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违约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20年内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55960元及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运河支付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找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55960元及违约金2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找李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9元,减半收取计2569.5元,由原告负担1807.5元,被告负担7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进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绍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